營造業法  分類及許可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21條
營造業經撤銷登記、廢止登記或受停業之處分者,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 ,不得再行承攬工程。但已施工而未完成之工程,得委由營造業符合原登 記等級、類別者,繼續施工至竣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