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法  分類及許可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19條
承攬工程手冊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營造業登記證書字號。

二、負責人簽名及蓋章。

三、專任工程人員簽名及加蓋印鑑。

四、獎懲事項。

五、工程記載事項。

六、異動事項。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前項各款情形之一有變動時,應於二個月內檢附承攬工程手冊及有關證明 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但專業營 造業及土木包工業承攬工程手冊之工程記載事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於 一定金額或規模免予申請記載變更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