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法  分類及許可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16條
前條第二項申請書應記載事項有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二個月內, 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 更登記,並換領營造業登記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