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法  分類及許可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13條
營造業申請公司或商業登記前,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 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營造業許可:

一、申請書。

二、資本額證明文件。

三、發起人或合夥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履歷及認資證明文件。

四、營業計畫。

前項第一款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營造業名稱及營業地址。

二、負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

三、營造業類別及業務項目。

四、專任工程人員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

五、組織性質。

六、資本額。

土木包工業於前項申請書免記載第四款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