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附則 ( 100 年 01 月 05 日)
第96-1條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均不予補償,其拆除費用由建築物所有人負 擔。

前項建築物內存放之物品,主管機關應公告或以書面通知所有人、使用人 或管理人自行遷移,逾期不遷移者,視同廢棄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