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使用管理 ( 100 年 01 月 05 日)
第77-1條
為維護公共安全,供公眾使用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之非供公眾 使用之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不符現行規定者,應視其 實際情形,令其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其申請改善程序、項目、內容及方 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