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使用管理 ( 100 年 01 月 05 日)
第74條
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左列各件:

一、建築物之原使用執照或謄本。

二、變更用途之說明書。

三、變更供公眾使用者,其結構計算書與建築物室內裝修及設備圖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