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使用管理
( 100 年 01 月 05 日)
第74條
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左列各件:
一、建築物之原使用執照或謄本。
二、變更用途之說明書。
三、變更供公眾使用者,其結構計算書與建築物室內裝修及設備圖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