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使用管理 ( 100 年 01 月 05 日)
第71條
申請使用執照,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左列各件:

一、原領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二、建築物竣工平面圖及立面圖。

建築物與核定工程圖樣完全相符者,免附竣工平面圖及立面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