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施工管理 ( 100 年 01 月 05 日)
第68條
承造人在建築物施工中,不得損及道路,溝渠等公共設施;如必須損壞時 ,應先申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並規定施工期間之維護標準與責任,及損 壞原因消失後之修復責任與期限,始得進行該部分工程。

前項損壞部分,應在損壞原因消失後即予修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