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施工管理 ( 100 年 01 月 05 日)
第67條
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工程施工方法或施工設備,發生激烈震動或噪音及 灰塵散播,有妨礙附近之安全或安寧者,得令其作必要之措施或限制其作 業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