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施工管理 ( 100 年 01 月 05 日)
第65條
凡在建築工地使用機械施工者,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不得作其使用目的以外之用途,並不得超過其性能範圍。

二、應備有掣動裝置及操作上所必要之信號裝置。

三、自身不能穩定者,應扶以撐柱或拉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