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施工管理 ( 100 年 01 月 05 日)
第60條
建築物由監造人負責監造,其施工不合規定或肇致起造人蒙受損失時,賠 償責任,依左列規定:

一、監造人認為不合規定或承造人擅自施工,至必須修改、拆除、重建或 予補強,經主管建築機關認定者,由承造人負賠償責任。

二、承造人未按核准圖說施工,而監造人認為合格經直轄市、縣 (市) ( 局) 主管建築機關勘驗不合規定,必須修改、拆除、重建或補強者, 由承造人負賠償責任,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及監造人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