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建築基地 ( 100 年 01 月 05 日)
第43條
建築物基地地面,應高出所臨接道路邊界處之路面;建築物底層地板面, 應高出基地地面,但對於基地內之排水無礙,或因建築物用途上之需要, 另有適當之防水及排水設備者,不在此限。

建築物設有騎樓者,其地平面不得與鄰接之騎樓地平面高低不平。但因地 勢關係,經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