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附則 ( 100 年 01 月 05 日)
第103條
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為處理有關建築爭議事件,得聘請 資深之營建專家及建築師,並指定都市計劃及建築管理主管人員,組設建 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

前項評審委員會之組織,由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