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園區域內礦業案件處理準則  ( 87 年 11 月 20 日)
第9條
九、國家公園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或生態保護區內已設定礦業權之礦 區,除係依國家公園法第二十條規定經行政院核准者外,依該法第十 六條規定,應予禁止勘採,並依礦業法第八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補償 礦業權者之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