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園區域內礦業案件處理準則  ( 87 年 11 月 20 日)
第6條
六、國家公園區域內依法准予採礦作業之礦場,應由礦業主管機關會同土 地管理機關、水土保持與環境保護等各該相關主管機關及該管國家公 園管理處依法督導管理,並得成立聯合檢查小組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