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園區域內礦業案件處理準則  ( 87 年 11 月 20 日)
第5條
五、礦業權者於國家公園區域內探、採礦作業時,如有違反礦業法、水土 保持法、環境影響評估法、野生動物保育法或森林法等有關法規者, 各該主管機關於依法辦理時,應知會該管國家公園管理處及其他相關 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