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園區域內礦業案件處理準則  ( 87 年 11 月 20 日)
第2條
二、礦業申請人於國家公園區域內申請設定探礦權或採礦權,為配合國家 公園設立之宗旨,如有妨礙生態保育、景觀保護、史蹟保存或其他有 害公益之虞者,依礦業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規定,不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