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  ( 72 年 06 月 02 日)
第7條
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事先通知該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時,應以 書面為之。無法通知者,得為公示送達。實施勘查或測量有損及農作物、 竹木或其他障礙物之虞時,應於十日前將其名稱、地點及拆除或變更日期 通知所有人或使用人。並定期協議補償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