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  ( 72 年 06 月 02 日)
第6條
國家公園計畫公告實施後,主管機關應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並作必要之 變更。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隨時檢討變更之。

一、發生或避免重大災害者。

二、內政部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建議變更者。

三、變更範圍之土地為公地,變更內容不涉及人民權益者。

依本法第七條變更國家公園計畫,準用第三條及第四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