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  ( 72 年 06 月 02 日)
第2條
國家公園之選定,應先就勘選區域內自然資源與人文資料進行勘查,製成 報告,作為國家公園計畫之基本資料。

前項自然資源包括海陸之地形、地質、氣象、水文、動、植物生態、特殊 景觀;人文資料應包括當地之社會、經濟及文化背景、交通、公共及公用 設備、土地所有權屬及使用現況、史前遺跡及史後古蹟。其勘查工作,必 要時得委託學術機構或專家學者為之。

前二項規定於國家公園之變更或廢止時,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