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  ( 72 年 06 月 02 日)
第11條
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修繕古物、古蹟,應聘請專家及由有經驗者執 行之,並儘量使用原有材料及原來施工方法,維持原貌;依同條第二款及 第三款規定原有建築物之修繕或重建,或原有地形、地物之人為變更,應 儘量保持原有風格。其為大規模改變者,應提內政部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 審議通過後始得執行。

國家公園內發現地下埋藏古物、史前遺跡或史後古蹟時,應由內政部會同 有關機關進行發掘、整理、展示等工作,其具有歷史文化價值合於指定為 史蹟保存區之規定時,得依法修正計畫,改列為史蹟保存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