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園法  ( 99 年 12 月 08 日)
第14條
一般管制區或遊憩區內,經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許可,得為左列行為:

一、公私建築物或道路、橋樑之建設或拆除。

二、水面、水道之填塞、改道或擴展。

三、礦物或土石之勘採。

四、土地之開墾或變更使用。

五、垂釣魚類或放牧牲畜。

六、纜車等機械化運輸設備之興建。

七、溫泉水源之利用。

八、廣告、招牌或其類似物之設置。

九、原有工廠之設備需要擴充或增加或變更使用者。

十、其他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事項。

前項各款之許可,其屬範圍廣大或性質特別重要者,國家公園管理處應報 請內政部核准,並經內政部會同各該事業主管機關審議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