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園法
( 99 年 12 月 08 日)
第12條
國家公園得按區域內現有土地利用型態及資源特性,劃分左列各區管理之 :
一、一般管制區。
二、遊憩區。
三、史蹟保存區。
四、特別景觀區。
五、生態保護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