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園法  ( 99 年 12 月 08 日)
第12條
國家公園得按區域內現有土地利用型態及資源特性,劃分左列各區管理之 :

一、一般管制區。

二、遊憩區。

三、史蹟保存區。

四、特別景觀區。

五、生態保護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