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  ( 105 年 09 月 19 日)
第9條
查核小組於查核時發現缺失,機關應督促監造單位及廠商限期改善,並將 改善前、中、後之情形拍照留存;其應檢討改善者,機關應於期限內改善 並審查完妥後,報查核小組備查。

查核小組查核紀錄應於七個工作天內送機關,並應將查核結果及處理情形 登錄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路系統列管追蹤,並得隨時派員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