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  ( 105 年 09 月 19 日)
第8條
查核小組查核結果,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列為丙等:

一、鋼筋混凝土結構鑽心試體試驗結果不合格。

二、路面工程瀝青混凝土鑽心試體試驗結果不合格。

三、路基工程壓實度試驗結果不合格。

四、主要結構與設計不符情節重大。

五、主要材料設備與設計不符情節重大。

六、其他缺失情節重大影響安全。

前項各款規定涉及相關試驗之判定標準,依照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等相關 法令或契約規定之設計標準辦理;試驗結果為不合格時,原查核成績已評 定為七十分以上者,應改列為丙等,其成績以六十九分計。

受查核工程之機關或廠商對於依前項改列丙等結果如有不服,得提出意見 ,其處理程序,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