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  ( 105 年 09 月 19 日)
第4條
查核小組每年應辦理工程查核之件數如下: 一、查核金額以上之標案,以不低於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之百分之二十為 原則,且不得少於二十件;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未達二十件者,則全 數查核。 二、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標案,以十五件以上為原則;當 年度執行工程標案未達十五件者,則全數查核。 三、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標案,以二十件以上為原則;當 年度執行工程標案未達二十件者,則全數查核。 前項各款之查核件數,必要時得經查核小組設立機關首長核准予以調整, 並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