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  ( 105 年 09 月 19 日)
第3條
查核小組之主要查核項目,得包含:

一、機關之品質督導機制、監造計畫之審查紀錄、施工進度管理措施及障 礙之處理。

二、監造單位之監造組織、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之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設 備抽驗及施工抽查之程序及標準、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監 造計畫內容及執行情形;缺失改善追蹤及施工進度監督等之執行情形 。

三、廠商之品管組織、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 自主檢查表、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與預防措施、內部品質稽核、文 件紀錄管理系統等品質計畫內容及執行情形;施工進度管理、趕工計 畫、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措施等之執行情形。

查核小組發現有下列情形時,應加以記錄:

一、工程規劃設計、生態環保、材料設備、圖說規範、變更設計等有缺失 。

二、監造單位之建築師、技師、派駐現場人員,承攬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 、工地主任或工地負責人、品質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品管人員)及安 全衛生人員等執行職務時,有違背相關法令及契約規定。

工程施工查核各項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