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  ( 91 年 08 月 21 日)
第6條
查核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設立機關就具有工程管理專門知識或相關工 作經驗之人員派 (聘) 兼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查核小組日常事務;工 作人員若干人,由設立機關派兼之,協辦施工查核小組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