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  ( 106 年 05 月 02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訂定之。

第2條
公有土地之租金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一、興建期間:按該土地依法應繳納之地價稅及其他費用計收租金。

二、營運期間:按國有出租基地租金計收標準六折計收。但每年租金漲幅 相較前一年度漲幅以百分之六為上限。

三、同一宗土地,一部屬興建期間,一部已開始營運者,其租金按二者實 際占用土地比例或地上建築物樓地板面積比例計收。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計收之租金不足支付土地依法應繳納之地價稅及其 他費用者,應改按所應繳納之稅費計收租金。

依第一項或前項計收之租金,於經主辦機關評估財務計畫,確有造成公共 建設自償能力不足情事者,得酌予減收之。

第2-1條
公共建設所需用地由民間機構籌措資金取得並登記為公有,於公共建設興 建、營運期間提供該土地予該民間機構使用者,其租金得由主辦機關另以 優惠方式計收,不適用前條規定。

第3條
已依其他法令規定優惠計收租金者,不得依本辦法規定優惠租金。

第4條
出租或設定地上權之公有土地,如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或地上權人之事由 ,致不能依原定土地使用計畫使用者,主辦機關得酌予減免或准予緩繳應 繳之租金。

第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