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  ( 106 年 05 月 02 日)
第4條
出租或設定地上權之公有土地,如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或地上權人之事由 ,致不能依原定土地使用計畫使用者,主辦機關得酌予減免或准予緩繳應 繳之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