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  ( 106 年 05 月 02 日)
第2-1條
公共建設所需用地由民間機構籌措資金取得並登記為公有,於公共建設興 建、營運期間提供該土地予該民間機構使用者,其租金得由主辦機關另以 優惠方式計收,不適用前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