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 90 年 12 月 31 日)
第5條
申請籌設共同清理機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申 請設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資本額證明文件。

三、投資者名冊。

四、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與設備規格功能及處理能力說明書。

五、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用地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六、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明文件。

七、工程計畫說明書。但使用既有合法場 (廠) 設施者,免附。

八、污染防治計畫書。

九、營運管理計畫說明書。

十、廢棄物最終處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