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 90 年 12 月 31 日)
第3條
共同清理機構之級別及條件如下:

一、甲級:應具備條件如下: (一) 資本額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 (二) 清除、處理廢棄物之設施及設備。 (三) 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用地面積合計二公頃以上。 (四) 置有專業技術人員一人以上。

二、乙級:應具備資格條件如下: (一) 資本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二) 清除、處理廢棄物之設施及設備。 (三) 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用地面積合計零點五公頃以上。 (四) 置有專業技術人員一人以上。

共同清理機構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種類及數量,由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