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 90 年 12 月 31 日)
第13條
共同清理機構所置專業技術人員應負清除、處理廢棄物之責,並應於第十 一條規定之申報表上簽名並蓋章。

專業技術人員離職時,共同清理機構應即報請直轄市、縣 (市) 政府備查 ,並應於三十日內依規定另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