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92 年 12 月 31 日)
第10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所稱專任,指在受聘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服務或受聘僱工 程技術顧問公司之支配於公司外服務,且在公司營業之全部時間內服務, 支領全部時間之報酬;於受聘任職期間,在公司營業之全部時間內無兼任 該公司以外其他業務或職務之情形。但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兼任教學、研究 、勘災、鑑定或其他業務、職務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