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輔導及獎懲 ( 92 年 07 月 02 日)
第34條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許可及註銷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登記證處分者,其董事、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外國公司在臺分公 司之經理人在撤銷或廢止其許可及註銷登記證之次日起三年內,不得再依 本條例規定申請設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