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輔導及獎懲 ( 92 年 07 月 02 日)
第33條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於五年內受警告處分累計滿三次者,主管機關應予以三 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於五年內受停業處分累計滿三次者,主管機 關應廢止其許可及註銷登記證,並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公司登記 或部分登記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