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輔導及獎懲 ( 92 年 07 月 02 日)
第29條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 善或再次違反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得按 次連續處罰並限期改善;情節重大者,得予以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停業 處分:

一、違反第五條規定。

二、違反第六條規定。

三、違反第七條規定。

四、違反第十三條規定。

五、違反第十七條規定。

六、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

七、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拒絕、妨礙或規避檢查。

受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指派之監督業務者,違反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依前 項規定處罰。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且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廢 止其許可及註銷登記證,並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公司登記或部分 登記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