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儀表控制設備 ( 98 年 11 月 27 日)
第57條
儀表設備配置規定如下:

一、應具管理上所必要之流量、水位、酸鹼值、溶氧量、溫度、壓力、餘 氯量等數據及考慮操作人員安全,並應設置一氧化碳、甲烷、硫化氫 等危險氣體之測定及警告設備,應予以適當之監控。

二、加藥設備之儀表控制設備,應能達最佳之加藥效果,其主要部分應具 充分之耐腐蝕性。其操作過程應與未儀表化之操作過程密切配合。

三、抽水設備之儀表控制設備,應符合抽水機運轉之目的及經濟、安全、 可靠之操作原則。

四、電力設備之儀表控制應考量以相互配合並具有高度之安全性,且能使 能源之管理經濟而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