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條
處理設施之控制設備規定如下:
一、處理過程之控制在處理設施中應考量處理過程之特殊性及處理過程之
種類、控制之信賴度、維護管理難易等因素,其回路控制之種類得選
用下列之單項或組合:
(一) 單獨控制。
(二) 依序逐次控制。
(三) 微調校正控制。
二、處理設施之操作方式依設施規模、用地條件配置、設置內容之程度、
作業型態及作業環境等而定。為達到順利運轉及合理維護管理,得選
用下列之單項或組合:
(一) 現場手動方式。
(二) 個體控制方式。
(三) 遙控控制方式。
(四) 自動控制方式。
三、控制機器之選定,應考量控制目的、反應特性、使用範圍、操作能力
、可信度及管理難易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