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管渠之埋設位置、覆土深度、基礎及保護措施規定如下:
一、埋設於公共道路內或跨越鐵路、公路、河川、排水路、自來水管、瓦
斯管、地下電纜及文化古蹟等公共設施者,其埋設位置及深度應先與
各有關管理單位會勘協調。
二、最小覆土深度:
(一) 圓形管應在七十五公分以上,鋼筋混凝土管應在五十公分以上。因
地形限制,覆土深度不足時,應依第三款規定予以補強。
(二) 箱涵無最小覆土深度限制。
三、基礎及保護措施:
(一) 管渠依其材質種類、外壓荷重、土質狀況等施以砂、碎石級配、砂
礫、枕墊或打樁等基礎。
(二) 管渠之土壓或其他荷重超過其外壓強度時,應以混凝土或鋼筋混凝
土加強保護。
(三) 管渠內面有磨損或腐蝕之虞者,應設適當之耐磨蝕裡襯或防蝕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