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雨水下水道管渠及其附屬設施 ( 98 年 11 月 27 日)
第4條
管渠種類及斷面規定如下:

一、採用瓷化黏土管、鋼管、鋼筋混凝土管、延性鑄鐵管、強化玻璃纖維 管、硬質塑膠管、預鑄或現場灌注鋼筋混凝土涵渠、潛盾管渠或其他 可適用之管材,材質並應符合國家標準。

二、斷面形狀應採用圓形、矩形、馬蹄形或卵形。

三、最小斷面: (一) 雨水管渠及合流管渠之最小管徑為五百公厘。 (二) U型溝寬度不得小於三十公分,深度 (含出水高,不含溝蓋厚度) 為四十公分以上,一公尺以下。 (三) 箱涵之寬、高不得小於一點二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