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污水抽水站設施 ( 98 年 11 月 27 日)
第35條
沉砂池設置規定如下:

一、應設置於抽水站或處理設施之前。

二、採水平流沉砂池設置者,除依第十八條規定外,池之表面積負荷率為 每日每平方公尺一千八百立方公尺,池內之平均流速為每秒零點三公 尺,停留時間為三十秒至六十秒。

三、採曝氣沉砂池設置者,其規定如下: (一) 散氣裝置設於距離池底六十公分以上,送氣量以曝氣沉砂池每一公 尺長度曝氣每秒五公升至十三公升為準,並應設置消泡設施。 (二) 停留時間為一分鐘至五分鐘,有效水深為二公尺至四公尺,出水高 為三十公分以上,池底應加三十公分以上之沉砂槽。

四、採渦流式沉砂池設置者,其出口寬度為入口寬度的二倍,池表面積負 荷率為每日每平方公尺四千八百立方公尺以下,池內應裝置機械式攪 拌設施防止有機物沉澱。停留時間為二十秒至三十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