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污水抽水站設施 ( 98 年 11 月 27 日)
第34條
攔污柵之設置除依第十七條規定外,並依下列規定:

一、應設置於抽水站或處理設施之前。

二、設於沉砂池之前者,其柵之有效間隔為五十公厘至一百五十公厘,設 於之後者為十五公厘至二十五公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