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污水下水道管渠及其附屬設施 ( 98 年 11 月 27 日)
第29條
人孔設置規定如下:

一、下水道管渠在管渠起始點、管渠方向、坡度、管徑變化處、管渠會流 點、管渠底部高程驟變或為量測流量、清理之需要,應設置人孔。

二、管渠直線部分,人孔設置之間距按清理、維修、管渠接合、施工作業 長度等需要,依下表規定: ┌──────────────┬─────────────┐ │管內徑(公厘) │最大間隔(公尺) │ ├──────────────┼─────────────┤ │六百以下 │一百 │ ├──────────────┼─────────────┤ │超過六百,一千二百以下 │一百二十 │ ├──────────────┼─────────────┤ │超過一千二百 │一百五十 │ └──────────────┴─────────────┘

三、人孔為圓形或矩形,得採用預鑄或場鑄。

四、人孔入口上部應設不影響交通之人孔蓋,其材質為鑄鐵或耐壓材料製 成,且為平整、輕量、緊密設計,具有防止濕滑、掉落、浮跳、輾壓 噪音、非法投棄異物、雨水及砂土滲入、臭氣外溢及高度調整功能, 並留設安裝開啟機具之孔口。人孔蓋直徑應配合人孔入口內徑為六十 公分以上。

五、人孔入口內徑最小為六十公分。入口深度大於五十公分時,內徑應漸 增至九十公分,並應於直壁設置符合國家標準之人孔踏步。

六、人孔踏步每階間距三十公分,最上一階之間距為三十公分至四十五公 分。

七、人孔內表面應採防蝕及其保護處理。

八、人孔底部依管之形狀設置凹形導水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