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污水下水道管渠及其附屬設施 ( 98 年 11 月 27 日)
第26條
污水下水道之計畫下水量、水力計算及流速規定如下:

一、計畫下水量依下列規定。但必要時,得依排水區域之實際情況酌予增 減: (一) 分流污水管渠以計畫最大時污水量。 (二) 合流下水管渠以計畫逕流量加計畫最大時污水量。 (三) 截流污水管渠以雨天時之計畫污水截流量。

二、管渠之水力計算採曼寧 (Manning) 公 1 2 1 式 (V=─R─S─) 或庫特 (Kutter) n 3 2 1 0.00155 23+─+─────── n S ┌── 公式 (V=──────────────── │RS 0.00155 n ˇ 1+ (23+───────) ── S ┌─ │R ˇ ) ,式中:V為流速 (公尺/秒) ;n為粗糙係數;R為水力半徑 ( 公尺) ;S為水力坡度 (分數或小數) 。

三、污水管渠於計畫污水量時,最小流速為每秒零點六公尺,最大流速為 每秒三公尺。

四、合流管渠於計畫下水量時,最小流速為每秒零點八公尺,最大流速為 每秒三公尺。

(備 註: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公式,公式請參閱相關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