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雨水下水道管渠及其附屬設施 ( 98 年 11 月 27 日)
第15條
排放口設置規定如下:

一、放流水之流速不得妨礙航行、影響附近構造物及造成沖刷。

二、排放口之底面高程應高於河海湖泊等承受水體之最低水位。

三、排放口低於外水位者,應設置自動控制式閘門及備用之手動式閘門或 擋水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