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
雨水井及連接管設置規定如下:
一、雨水井:
(一) 應設置於道路內之道路側溝或L型溝匯流點,並以連接管接入雨水
幹支渠。
(二) 為矩形之混凝土或鋼筋混凝土製,內寬為六十公分,井深為一百二
十公分以上,底部應設有十五公分以上之沉砂池,井蓋為鑄鐵或鋼
筋混凝土製。
(三) 得設置滲透雨水陰井或滲透管,以減低逕流量、增加地下水位。
二、連接管:
(一) 應為鋼筋混凝土管或其他同等外壓強度之耐久性管渠。
(二) 坡度保持百分之一以上,與本管之連接處應在本管之上半部。
(三) 最小管徑為五百公厘。
(四) 連接處之構造為叉管連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