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雨水下水道管渠及其附屬設施 ( 98 年 11 月 27 日)
第13條
雨水井及連接管設置規定如下:

一、雨水井: (一) 應設置於道路內之道路側溝或L型溝匯流點,並以連接管接入雨水 幹支渠。 (二) 為矩形之混凝土或鋼筋混凝土製,內寬為六十公分,井深為一百二 十公分以上,底部應設有十五公分以上之沉砂池,井蓋為鑄鐵或鋼 筋混凝土製。 (三) 得設置滲透雨水陰井或滲透管,以減低逕流量、增加地下水位。

二、連接管: (一) 應為鋼筋混凝土管或其他同等外壓強度之耐久性管渠。 (二) 坡度保持百分之一以上,與本管之連接處應在本管之上半部。 (三) 最小管徑為五百公厘。 (四) 連接處之構造為叉管連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