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重機械編管及運用辦法  ( 91 年 12 月 31 日)
第7條
軍事及行政需求機關於動員準備階段,應將次年度所需動員工程重機械之 種類、數量送交協調機關及執行機關。

執行機關就前項所需之種類、數量及轄內所管工程重機械之種類、數量會 同協調機關辦理分配事宜。

主管機關應於實施演習日一個月前,開具工程重機械徵用書,發交當地執 行機關,實施工程重機械之徵用、調集及交付作業。

前項工程重機械徵用書於動員實施階段,主管機關應依動員令或緊急命令 及其運用計畫發交執行機關。